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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时间:2024-05-23 14:26: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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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民航局


民航局关于技师考评和聘任试行办法

1988年5月12日,民航局

第一条 根据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民航系统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技师的工种范围,按照《实施意见》和国务院主管部、委提出,经劳动人事部核定设置的工种内考评、聘任。
第三条 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标准,由单位考评委员会按照国务院主管部、委和民航局制定颁发的技师技术标准执行。
第四条 考评组织
(一)省(区、市)局、公司、院校、工厂、机场及其以上单位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由单位主管领导、劳动人事、教育、专业技术、安全、生产、工会等部门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负责本单位技师考评工作。
(二)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技师任职条件和技术(业务)能力进行评议审定,召开评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表决时,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三)技师的审批、发证工作,由管理局、公司、院校、工厂考评委员会负责(机场报管理局、通信修造厂报民航局、徐州修造厂报华东管理局)。技师证书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 报考技师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技术工人,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经单位考评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报考技师。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或高中毕业,从事本工种生产二十五年(含)以上的老工人,文化条件可适当放宽。
3.连续从事本工种生产十五年(含)以上(有特殊技艺者除外)。
4.实际技术水平已达到本工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同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的两个工种的实际操作技能,并达到中级工技术水平。
5.平时能出色完成生产任务(产量、质量、设备保养、安全生产)。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工人已批准转为干部或已被单位聘用干部(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转为干训或受聘期内,不得报考技师。
第六条 技师的考评方法
(一)对符合报考技师条件者,应组织必要的培训,可采取全脱产、半脱产、业余自学、集中辅导等形式。根据工种需要设置所学课程,主要是基础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经过培训,以本工种技师技术标准,再进行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核。理论考试以笔试为主,口试为辅。对年龄大、文化低,笔试有困难的老工人,采取他人代笔或口试的形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典型工件(作业)的办法进行。试题须经管理局、公司、院校、一0二、一0三厂主管部门审定。
(三)专业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填写技师考核成绩登记表。考评委员会根据每个人的成绩再结合其劳动态度、贡献大小、革新成果、技术特长、传艺带徒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审定,确定技师人选。
第七条 技师评定条件的掌握
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达到技师技术标准的,由单位考评委员会评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为技师,报主管单位审批。
(一)掌握本工种一般高级工掌握不了的特殊技能,并能解决生产或设备维修等方面技术难题的。
(二)近几年内解决两项以上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一项以上较重要的革新建议,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三)著有关于本工种专业技术理论或实际操作技能的论著。并正式出版发行,对本工种的生产或培训技术工人具有指导作用的。
(四)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技师的聘任
(一)取得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上级核定的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
(二)行政领导应与被聘任者签订聘约,规定受聘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待遇、聘任期限和辞聘、解聘等事宜。
(三)技师聘任期限为三至五年,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根据工作需要,经考察可按规定办理续聘手续,不再考评任职资格。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行政领导可解除任职人员的技师职务:
1.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本岗位规定任务者。
2.由于技术能力、水平、身份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
3.因失职原因出现重大差错事故,造成严重损失者。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不听劝阻者。
(五)技师在任职期间一般不予调动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调动者,其技师职务自行解除,但任职资格可予保留。
(六)因工作需要,从外系统、外单位调入原任技师职务的人员,在比例限额内,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聘任。
(七)技师因违法乱纪被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劳动部门收回其技师证书。
第九条 技师待遇
(一)技师在被聘任期间,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技师调离本工种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从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技师津贴和有关福利待遇。

(二)被聘任技师增加的津贴,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的企业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由核定的工资总额中列支。其它企业和事业单位等,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民航局劳资部门核准。
第十条 其他
(一)各级考评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技师技术标准考评技师。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已授技师证书的,收回技师证书。
(二)各管理局、工厂、公司、院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民航局劳资部门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


律师思维之判例分析

郭旺生


苏力说过:“制度以及制度的有效性总是同条件或语境相联系的;在一个地方有效的制度在另一个地方并不必定有效(当然也不必定无效),反之亦然。因此,重要的不是要不要追求事物的普遍性和统一性,而在于首先要发现事物本身是否真的具备普遍性”。文化传统,制度因素、政治因素、法治水平等影响。判例法未能成为我国的法律渊源。
判例法虽然并非我国的法律渊源,也不纳入审判依据。但是,优秀的判例往往成为影响后续判决的因素,律师在现行法依据不明朗的情况下往往会援引既有判例作为依据。
其实,虽然我国不采纳判例法作为法律渊源,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判例已经成为法官审判的一个重要参考。从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经过审判委员会核准的典型案例,并编辑出版,这些案例对审判发挥着一定的指导作用。法院在对某一件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考虑案件被当事人提请上级法院上诉的可能性,因而基层法院的法官会不自觉的考虑上级法院的既有判例,尤其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漏洞的情况下,这种判例指引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和分析判例对律师来说,是一项不可缺少的法律思维。

郭旺生律师联系方式:QQ:1462647942 邮箱:dffy101@163.com

关于印发《2005红盾护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05红盾护农方案》的通知


( 日期:2005年2月16日 )

关于印发《2005红盾护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及“双先”表彰会议的部署和安排,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现将《2005红盾护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开展“红盾护农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积极支持“三农”发展的实际需要,是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行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红盾护农”对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将其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做到及时部署,周密安排,并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红盾护农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场管理机构要与消保、公平交易、企业登记等机构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充实监管执法力量,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消极应付、失职渎职,造成农民群众利益受损、社会影响恶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要严肃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农业、质监、公安、供销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发挥农资流通行业协会自我教育、自我规范、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积极作用,引导会员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围绕四类商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和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强化农资市场监管。以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及零配件等农资商品打假为重点,带动农资市场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上半年,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针对种子、肥料、农药三大类农资商品,集中开展整治行动和农资质量监测工作。即:第一季度,集中开展以打击假冒伪劣种子、肥料的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对种子、肥料进行质量监测,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的不法行为;第二季度,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农药的专项整治行动,并开展农药定向质量监测工作。在每次农资商品质量定向监测工作结束后,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就监测结果向社会发布消费提示,同时,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农资商品质量监测情况。对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要进行集中清缴,严禁其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对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合格的农资商品,要及时通知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逐一清缴、并对经营者进行处理。对同一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一型号规格的商品,连续2次抽查质量不合格的,将依法在有关媒体及红盾网上予以公布。第三季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组织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交叉检查工作,促进红盾护农扎实有效开展。同时,各地要对农机具及零配件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顿农机具及零配件流通秩序,为农业生产提供合格农机具,为农民增收服务。

  三、完善四项监管制度,认真探索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一是严把农资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经济户口”管理。依法认真清查主体资格,规范农资经营渠道。加强对农资市场和农资经营资格的巡查和检查,对不具备经营资格的农资经营户,坚决予以取缔。二是强化农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积极督促农资经营者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农资商品质量责任书)制度。三是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失信、严重失信农资企业的监管力度。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农资经营者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以农资经营者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农资商品质量承诺为补充,以农资商品质量监测为手段,以加强日常监管为保障的农资商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资市场科学监管体系。在农资连锁经营企业中建立联系点,发挥联系点的示范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农资连锁经营企业的典型经验,指导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农资经营企业引进连锁经营、代理专卖、物流配送等营销方式,推进农资商品流通现代化。四是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认真处理农民群众反映的农资案件。

  四、依法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好对农资市场的监管工作,依法对大要案件进行跟踪查处。对已发生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要抓紧查办,尽快结案。对久拖未决的案件,上级主管部门要做好督办工作。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将经济利益与行政执法挂钩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案件查处和上报制度。各地查处的案值在5000元、罚没款在1000元以上的农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案值在50000元、罚没款在5000元以上的农资案件,必须及时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五、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具体研究确定重点品种、重点地区、重点市场,制定红盾护农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扎实推进,务求实效。要确定专人负责有关信息材料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书面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五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