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的复函

时间:2024-07-06 02:55: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的复函

1987年10月23日,交通部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轮船总公司:
长航商〔1987〕505号、长轮总运〔1987〕556号文报送的《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送审的《办法》,业经分别征求你们和上海港务局的意见,修订为《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详见附件)〕。请你们仍按部(86)交河字432号文件精神,自行公布《试行办法》,认真组织实施。
二、为了加速资金周转,防止漏收中转换装费用,并适应当前长江航运体制改革后港、航间费用结算办法改变的需要,在不违反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零星货物只向货方计收一次中转费用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将中转费用的“到收”改为“起收”,“港—港”解交清算改为“港—航—港”解交清算的办法。
《试行办法》在公布后实施前,有关港、航单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和对物资部门的宣传工作,切实组织好“一票到底”运输,提高管理水平,避免货物的积压,实现货畅其流。

附: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试行办法
一、长江轮船总公司(简称“轮总”)船舶承运长江干线货物,港、航双方应当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组织原船直达运输。如限于货流、运输组织条件难以组织原船直达运输时,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一票到底”运输业务。
二、本办法所称“一票到底”运输,即长江干线“一票到底”货物运输,系指起运港使用水路直达货物运单,由轮总船舶承运,经过中转港换装,仍由轮总船舶负责接运至到达港的货物运输。
三、整批货物办理“一票到底”运输的到发港口、中转港口不作统一规定,但应纳入月度运输计划。船、货、港各方共同商定运输方案,落实接运运力和换装能力后方可受理。
四、零星货物办理“一票到底”运输,限一次换装。其办理范围如下:
1.汉申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与汉渝(忠县除外)或汉宜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之间,办理相互到发的“一票到底”运输业务,限在武汉港换装;宜汉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与宜渝客货班轮停靠的港站之间,办理相互到发的“一票到底”运输业务,限在宜昌港换装。
各线办理“一票到底”运输业务的港站”以轮总公布的客货班轮运行时刻表所列名停靠的港站为准。
2.除起运港与中转港另有协议外,对按“一票到底”运输的零星货物,起运港只能配装各线客货班轮。但对中转港转出配船不限。
3.危险货物和每件重量在200公斤以上(不含200公斤)或长度在2米以上(不含2米)的零星货物不办理“一票到底”运输业务。
五、整批货物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起运港均不得向托运人计收中转换装费用。
零星货物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均由起运港按《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水水联运换装包干费率向托运人计收一次中转换装费。
六、零星货物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时,运费、中转换装费的计收、解交及结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上海港起运的,上海港应将水路货物直达运单内“应收费用”项下“项目”栏内的“运费”改为“运转费”,并按“运转费”费目(即“运费”与“中转费”两项费目合并计收更名为“运转费”)向托运人一次合并计收直达运费和武汉港的中转换装费用,扣收代理费后一并解交给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2.由长江港口起运的,起运港应分别按“运费”和“中转费”费目向托运人一次计收直达运费和武汉港或宜昌港的中转换装费用,按规定扣收船舶代理费后,将中转换装费随同运费一起解交给起运的轮总所属公司。
中转港的中转换装费用(包括整批、零星),均由中转港按《长江港口费收规则》规定的水水联运换装包干费率,向轮总所属接运的船公司结算。
七、对按“一票到底”运输办理的货物的运到期限及逾期责任,应参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二条关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规定,由承、托运双方另行商定。
八、对“一票到底”货物的运输,中转港与轮总所属公司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切实做好换装作业和接运运力的安排,及时解决换装中的问题。中转港要优先换装,船舶要优先接运。要保证换装质量,发现包装破损,中转港要负责整理,并理清货物,不得破来破转,混来混转。
九、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和《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原长江航运公司制订的《一次托运、一票到底、负责运输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2011]118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61号)精神,现将《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推动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和《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推进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示范区设在连云港市连云区,包括徐圩新区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连云港区、连云港保税物流中心。
一、设立背景
合作基础。连云港是新亚欧大陆桥东方桥头堡,西连安徽、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等中西部省(区),东与日本、韩国等东北亚国家隔海相望,是中西部地区便捷的出海口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连云港以港口为核心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初步形成,以国家级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为主体的开放载体功能逐步完善,对中西部地区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目前,中西部地区在连云港设立商务办事机构260多家,连云港港60%的货物进出口服务于中西部地区,连云港与新亚欧大陆桥沿线重要城市在物流、产业等方面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重要意义。在连云港设立示范区,有利于发挥新亚欧大陆桥便捷的出海通道作用,更好地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开放型经济,提升我国整体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促进资源的跨区域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发挥东中西部地区的比较优势,推动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开展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探索新时期区域合作的新途径,创新统筹区域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供经验和示范。
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服务中西部地区发展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着力提升出海通道功能,着力完善合作服务体系,着力建设产业合作基地,着力创新合作体制机制,强化对新亚欧大陆桥沿线地区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共同发展,加快培育新亚欧大陆桥经济带,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探索新路径。战略定位。立足连云港,依托大陆桥,服务中西部,面向东北亚,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推动东中西良性互动,全方位拓展开放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以徐圩新区为先导区,建成服务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东中西产业合作示范基地、区域合作体制机制创新试验区。主要目标。到2015年,示范区建设初见成效,服务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能力显著提升。港口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大陆桥沿线地区出海更加便捷高效;区域合作服务平台初步形成,面向中西部地区的合作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初见成效,与中西部地区产业分工更加合理、协作更加紧密;合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要进展,东中西地区协调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到2020年,示范区全面建成,服务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功能更加完善。以港口为核心的综合交通枢纽作用充分发挥,面向中西部地区的合作服务体系更加完备,东中西区域产业合作层次进一步提升,促进区域合作的体制机制基本形成。
三、功能分区
适应中西部地区开放合作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划分功能分区,更好地服务中西部地区开放型经济发展。——现代物流服务功能区。布局在连云港港和相关的物流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加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集国际运输、分拨转运、仓储配送、临港加工、交易及配套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物流中心,为中西部地区发展提供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务。——产业合作功能区。布局在徐圩新区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建设服务中西部地区的进口资源加工基地、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积极承接长江三角洲其他地区和日、韩等国家产业转移,打造东中西产业合作的集聚区。——商务服务功能区。布局在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和徐圩新区。进一步完善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的服务功能,配套建设徐圩新区云湖商务核心区,打造面向中西部地区的商务服务平台,提升服务中西部地区的能力。——科技和人才服务功能区。布局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徐圩新区。重点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支撑产业发展的实用型技术人才培养基地,打造面向中西部地区的科技和人才服务平台,加强东中西科技和人才的合作交流。——生态功能区。布局在云台山风景名胜区、徐圩新区以及主要河流、公路、铁路沿线。重点建设开敞绿色生态空间和防护隔离林带、生态隔离区,加强海洋及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构建优美的滨海景观,着力打造低碳生态功能空间。
四、提升出海通道功能
完善开放服务功能。围绕打造中西部地区便捷高效的出海通道,大力发展集装箱干线运输,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开辟集装箱远洋干线航线和加密航班,进一步提升连云港港集装箱过境运输能力和效率。积极推进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整合发展,完善服务周边地区及内陆腹地的保税物流体系,大力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建设面向中西部地区的资源集中采购平台和连接中西部地区的现代物流中心。鼓励国外大型企业在示范区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生产、采购配送、商品交易中心,并向中西部地区拓展分支机构。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加强与中西部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对接,支持大陆桥沿线重要城市共建共用连云港港。进一步提升连云港港口通过能力,重点实施深水航道疏浚工程,根据国家重大产业布局建设矿石、原油、液化天然气等大型专业化深水泊位。打通陇海兰新铁路客运通道,进一步提升新亚欧大陆桥铁路运输能力。规划建设疏港铁路及集装箱办理站,大力发展海铁联运和铁路集装箱运输。加强徐圩新区铁路支线、骨干公路、内河航道建设,提高对外运输能力。健全口岸“大通关”体系。支持大陆桥沿线城市在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方面开展跨区域口岸合作,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在大陆桥沿线节点城市合作建设物流场站,大力发展海铁、海陆等多式联运业务。充分发挥国家口岸的作用,加强港口、铁路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建设具有通关、物流、商务等应用功能的大通关信息平台。
五、完善合作服务体系
完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国内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积极引进一批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建立便捷高效的资金结算、票据贴现、证券发行、信托投资和保险等投融资服务体系,为中西部地区企业发展进出口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完善商务服务功能。在连云港国际商务中心重点建设航运交易市场和口岸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立中西部地区驻连云港办事机构集中区。在徐圩新区云湖商务核心区建设大陆桥沿线地区产品展示展览中心,组织开展面向中西部地区的会展活动。完善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功能。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引导科技研发和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大力推进产学研联合,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相互转让先进适用技术和专利、商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构筑服务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的技术合作和交易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合作开发功能。加大大陆桥沿线地区人力资源合作开发力度,通过整合并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和培训基地,提高相关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促进人力资源跨区域合理流动。建立健全有利于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体制机制,为中西部地区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六、建设产业合作基地
建设进口资源加工基地。鼓励利用临港产业园区与中西部地区进口资源深加工企业合作建设石油化工、有色金属、精品钢材等加工基地,降低物流成本,形成紧密型产业链,增强中西部地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建设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利用现有港口条件,大力发展海铁联运,鼓励中西部地区外向型企业在示范区建设出口产品加工分装、装备制造出口组装等专业化生产加工基地,为大陆桥沿线地区产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建设产业承接与转移基地。积极承接长江三角洲其他地区重化工业转移,建设临港产业基地。依托现有高技术产业基础,大力发展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整体实力,增强对中西部地区的产业辐射能力。
七、创新合作体制机制
创新收益共享机制。研究建立产业跨行政区转移的利益共享机制。示范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收益由合作各方分享,项目投产后产生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合作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分成,具体实施办法由双方研究制定。创新建设管理机制。鼓励中西部地区在示范区设立“区中区”、“园中园”,采取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参与示范区建设,积极探索加强产业合作和共建共享基础设施的新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和联动发展。创新科技合作机制。支持大陆桥沿线地区企业和科研院所围绕关键技术、共性技术进行联合研究开发,形成优势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积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建立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共建的体制机制。创新环境管理机制。研究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方案,探索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和排污权交易,加快建立排污权跨区域、跨产业调剂交易制度,对其他地区转移的重大产业项目试行环境保护指标单列。强化环境监管和应急能力。探索建立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对已开展规划环评的产业基地中的重大建设项目环评适当予以简化。
八、支持政策
财政和投资政策。国家对示范区建设给予一定的支持。赋予示范区相当于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管理权限。土地政策。国家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合理安排江苏省用地计划指标,江苏省根据建设需求和进度安排对示范区用地指标给予适度倾斜,保障港口集疏运体系等重点工程建设。加大对港口航道、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用海的政策支持力度,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查,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开放政策。支持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外包,建设服务外包园区。建立陇海兰新铁路运输协调机制,开通郑州至连云港港双层集装箱“五定”班列,研究制定陇海兰新铁路沿线地区到连云港港的集装箱“五定”班列运价优惠政策。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和上市融资。允许示范区在发展多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创新外汇管理制度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九、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加强出海通道、产业合作基地和合作服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大陆桥沿线省(区)要积极参与示范区建设,切实加强产业、物流、科技、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示范区建设的腹地支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帮助解决示范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分析,做好督促检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推进示范区建设,事关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大局。各有关方面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共同推动示范区建设,努力开创东中西区域合作新局面。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7〕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交通厅联系。 
  附件1:《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试行) 
  附件2:《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意见)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日 
附件1 
          吉林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工作质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新建、改建的公路工程和养护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人具有招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原则上一个项目选择一个招标代理机构。规模较小的乡村公路和养护工程项目,可多个项目一次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组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活动。 
  第五条 按项目管理权限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吉林省交通厅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参与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到四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法人投标。 
  第七条 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投标人。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申请表格式。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告知的其他事项。 
  投标人须知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的时间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遗,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备案。 
  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有独立资质进行投标,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和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子公司投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选择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有隶属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的,投标人不得参与该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六条 投标文件中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其他部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十七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额度一般为1—3万元,招标人与中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代理机构和未中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担保。 
  履约保证金按项目估算建安费与对应预备费之和为基数计算的招标代理费额度的10—20%取整递交,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递交。招标人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协议书5天内,应当向中标的招标代理机构按完成代理业务的比例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由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1人,评标专家4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按有关规定从省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贿赂或者投标人的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委员会存在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并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按评标价(即报价系数)由低至高顺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推荐通过初步评审和强制性标准审查(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业务能力、信誉、服务承诺、业绩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且评标价最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确定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如两名及以上投标人的评标价并列第一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报价系数如超过1.0的,将被视为超出招标人支付能力,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为防止投标人抬标,招标人也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报价系数上限,超出报价系数上限的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将评标报告向第十条规定的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吉林省公路建设市场的招标代理资格或企业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在招标投标中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良行为; 
  (三)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四)出借或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无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和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标代理;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符合国家和省及省厅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