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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住行驶中的汽车,被按压手部致坠落身亡的行为如何定性/陈亚静

时间:2024-07-12 14:30: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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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苗某与李某(另案处理)共同购买解放牌卡车用于运输,并聘请程某担任司机,后因工资问题(李某与苗某欠程某1020元工资),李某与程某产生矛盾。某日晚23时许,李某在其租住处再次因工资问题与程某发生争执,李某驾驶解放牌卡车与苗某强行离开(时速20公里),程某双手扒住车门,当车开出去500多米后,苗某见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于是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程某从行驶的卡车上坠落,导致重度颅脑损失而死亡。

  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苗某实施了杀害程某的客观行为,既在行驶的车辆上持菜刀用刀背按压程某扒车的左手腕部,致其坠落而死亡,从主观方面看,苗某具有杀害程某的间接故意,其明知在行驶的车辆上实施的按压等行为,可能会造成程某死亡的结果,对程某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程某的死亡结果与苗某按压手腕具有刑法学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苗某在主观上有杀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本案例中苗某并不存在杀人的动机和行为,苗某与程某之间的矛盾,仅仅是1020元的工资,虽有一定的争执,但其驾车离开,目的仅是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基于此种目的,李某以低速缓慢行驶,苗某按压程某的左手,意图迅速离开现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苗某也不可能认识到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双手扒住车门的情况下摔下车会发生或可能发生身亡的结果。当时车的时速为20公里,属于低速缓慢行驶,程某用手扒住车门,在这种情况下坠车,如果不是出现碾轧,一般人是根本不会认识到会发生死亡的结果,程某死亡的结果超出了苗某的认识范围。由此可见,从双方争执、驾车离开的行为过程来看,苗某并无故意杀害程某的犯意。综上,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因如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标准就是:刑法是否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罪过。案例中程某是在晚上11点左右恰值夜深之际在被苗某和李某的卡车以时速20公里的速度拖出去500米以后,在程某仍扒住车门不放的情况下,苗某用刀背按压程某手腕部,对于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而言显眼能够认识到此时程某有从卡车坠落而死亡的结果,对于此结果,苗某采取的是一种放任其发展的态度,显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另外从因果关系的角度考虑,程某的死亡和苗某在那种情境下按压程某手腕的行为之间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所以综合这两方面考虑,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陈亚静

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1997年8月10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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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提高制定规章的效率和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 和废止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章: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的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行政工作的实际,在职权范围内需要制定规章的。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坚持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 决策相结合;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坚持富民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突出地方特色,简化办事程序,减轻相对人负 担,提高行政效能;
  (四)坚持政令统一,服从全局利益,不得片面扩大部门权利、谋求部门利益;
  (五)坚持民主、公开的决策程序,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六)言简意赅,内容准确、规范,可操作性强。

            第二章 规 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治市”战略目标、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以及市人民 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编制规章立法规划;根据规章立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编制规 章立法计划。
  第六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于规划期的上一年 10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规章立法规划和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有关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统筹研究、综合协调,编 制规章立法规划和规章立法计划草案,于规划期的上一年12月底前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执行。
  第七条 规章立法规划和规章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增 减或者调整的,有关 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经请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后,可作适 当调整。

            第三章 起 草

  第八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章立法规划和规章立法计划,有关起草 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在全市适用的规章,原则上由具有相应职能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起草;在特定区市县 适用的规章,原则上由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职能的规章,通过协商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定一个 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作为成员组成起草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专 家起草规章。
  规章起草部门应当确定部门领导,组织起草班子,落实立法经费,为起草工作提供必要的组 织和物质保障。
  第九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标题,应当准确简明地概括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正确选用名称,并冠以“ 重庆市”或“重庆市人民政府”字样;
  (二)立法目的、立法依据、调整对象、适用范围、主管机关等;
  (三)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和行政程序;
  (四)生效日期以及应当同时废止的文件等。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符合公文规范,做到结构合理,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相对 照,对调整对象相同 或相近的现行规章进行清理,如果现行规章将被代替,应当在起草的规章草案中明确予以废 止。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协调论证,根据规 章所涉及的内容,广 泛征求有关机关、团体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人民政府顾 问、法律顾问和参事、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职权和工作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 密切配合。对于不同意见,应当尽量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 明中予以说明。
  涉及较多数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行有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代 表参加的听证会。
  涉及专门技术或者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起草部门应当举行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的 意见。论证意见应当由参加论证会的专家签字。
  第十二条 起草工作结束后,起草部门应当写出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 章草案的必要性、可 行性、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等,着重阐明制定规章草案的主要矛盾和经过充分协商后的不同 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规章草案,按以下程序报送: 
  (一)区市县人民政府起草的,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市县长签署正 式文件报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的,经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正式 文件报市人民政府;业务归口市人民政府委办的有关部门起草的规章草案,由其归口的委、 办负责转报市人民政府;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共同负责起草的,分别经各部门办公会审议通 过后,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联合行文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应当连同起草说明一式七十份 ,有关立法依据文件 、参考资料、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等一式两份。需要进一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按市人民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要求报送所需文件和资料。

            第四章 审 定

  第十五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 构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和操作性进行审查后,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章草案,可根据情况征求有 关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举行听证会; 对于不同意见,应当组织论证和协调;重要问题的协调,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市 人民政府领导专题研究,或者提请立法咨询小组研究。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要求认真、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反馈意见,重要的情况和 意见,应当用正式文件书面反映。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规章草案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 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必要、合法、具有操作性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下同)审议;
  (二)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修改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审议;
  (三)起草程序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起草部门补正后再进行审查;
  (四)内容不合法或者不具有操作性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送审,或者呈报市人民政 府领导审定后,终止制定程序。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章草案,应当自收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因调查 研究和协调论证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起草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议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审查报告,必要时,起草 部门作补充说明。

            第五章 公 布

  第十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 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发布,在《重庆政报》或《重庆日报》全文公布。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应报国务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规章的清理、汇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 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
  第二十二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补充、修改 或者废止:
  (一)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或者与其发生抵触的;
  (四)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作出补充规定或者修改的。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当遵守本规定 。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制发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 程序规定》(重府行政规章〔1989〕5号)同时废止。

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
建设部



10月下旬,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在武汉召开了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管理工作研讨会,全国21个省、市建委(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会议讨论了由建设部起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交流了各地开放、搞活和规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经验,并就有关规范交易手续费的问题进行了研讨。
会议认为,搞活和拓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特别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对于启动住房消费市场,满足不同阶层住房需求,促进存量住房流通,联动消化空置商品房,进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大住房建设力度,保证住宅业真正成为新的国民经济增长点,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应抓紧出台《暂行办法》。鉴于各地情况不同,《暂行办法》要充分考虑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宜粗不宜细,便于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贯彻落实。
关于土地收益问题,会议强调,因为房改售房的价格中不含土地收益,因此已售公房上市应当向国家或产权单位补交一部分土地收益。 在具体操作上,总的认为应尽量简化,便于征收和管理。大家对一些地方按房屋出售成交价一定比例收取土地收益金的办法给予了肯定,认为既可体现
土地级差因素,又能综合反映不同类型、结构、房屋使用年限等因素,易被当事人所接受,管理部门也容易监督和管理。会议讨论了一些地方提出的其它几种土地收益征收的办法,一是按不同地段的基准地价确定土地收益,即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参照各级各类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确定收取
土地收益的额度;二是将土地收益的确定同所购公房上市出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挂钩。大家认为,这两种办法都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性,但操作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目前大部分城市基准地价都没有进行,如定完基准地价再进行,时间会拖得很长,且基准地价还不能综合反映出售
收入中含有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不同使用年限的因素。将土地收益确定与上市出售价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挂钩,可以体现出在住房补贴上的公平合理,但要对准入市场的当事人都要进行计算,工作量很大,而且势必影响居住在较好地段的居民将已购公房上市的积极性,其结果就达
不到活跃市场、促进消费的目的。因此建议在《暂行办法》中参照国务院23号文件补贴办法的提法,作为选择方式规范,让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决定采用哪一种土地收益征收办法。
会议认为,加强房改房上市准入控制是必要的,但要考虑可操作性,尽可能简化程序和手续。关于对于职工购买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上市出售的问题,大家建议对这类房屋可按现行房改政策,在职工补交房价款,由标准价过渡为成本价,取得全部产权后再上市交易。
关于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的问题,会议明确指出,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今后涉及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本着依法收费、规范收费的宗旨,费率要降低,费种要简化,切实减轻当事人负担,拓宽服? 窳煊颍哟蠓窳Χ龋奖愕笔氯私灰住S捎谑杖》康夭灰资中咽前凑铡吨谢嗣窆埠凸鞘蟹康夭芾矸ā返挠泄毓娑ǎ娣冻鞘泄婊段诮蟹康夭灰祝ê谩⒆饬蕖⒌盅骸⒌涞钡龋┬形し康夭谐≈刃颍U戏康夭笔氯说暮戏ㄈㄒ娴闹匾侄巍J杖〉姆康夭
灰资中眩饕糜诮ㄉ琛⑴嘤⑽し康夭灰资谐〖拔し康夭灰渍T诵械摹K哉獯喂胰∠灰坠芾矸眩魅饭娑ūA羰中严钅浚嘤Φ牧⑾钌笈ぷ饕稀0不铡⒔盏仁〗ㄎńㄉ杼┰诠胰∠灰坠芾矸亚昂螅∥锛鄄棵诺闹С郑笆卑炖砹肆⑾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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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程加快和小城镇战略的实施,人们的住房消费观念将发生根本变化。对于现在一些城市的居民已把购买住房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应该给以鼓励和支持。目前房地产发展中的几个难点都有突破,下一步关键的问题是房地产二、三级市场的开放和产权明晰。会议指出,要充分借鉴有关城市的
成功经验,在搞活放开二、三级市场的同时加以规范;要大力发展租赁市场,加大促销力度,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适时进行房地产信息发布,引导市场发育和健全;要加强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抓住历史机遇,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把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
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199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