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武系统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武系统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鼓励和支持各级人武部门兴办以劳养武企业,促进以劳养武活动的深入发展,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再上新台阶,现就以劳养武活动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兴办以劳养武企业是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主要形式。以劳养武企业,是指由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组织、扶持由人武干部和专武干部领办,以民兵、预备役人员或退伍军人为主体,吸收部分军烈属、贫困群众参加的各种经济实体。它既为民兵活动提供经费,又与民兵建设
、扶贫帮困、双拥工作有机结合,注重发挥经济、军事、社会综合效益。
二、以劳养武企业一般属于集体性质。在民兵为主体兴办或与乡镇联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按乡镇企业对待;城市(大、中型厂矿) 武装部兴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按集体企业对待,可享受国家和省以及所在地、州、市、县乡镇企业现行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目的在于:筹措积累资金,弥补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经费的不足,努力减轻地方财政和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奋斗目标是:力争五年后,在现有民兵、预备役建设经费的基础上,实现“上不伸手、下不摊派,自力更生办武装”的目标。
四、以劳养武项目要经人武部、预备役团与有关部门充分考察论证,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新办或已办的以劳养武企业,必须经县级人武部、预备役团审查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未经审查批准、登记注册的,不得用以劳养武名义享受优惠政策。
五、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允许县级人武部、预备役团的养武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担保,限期补足。
六、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因地制宜,注意立足当地资源、交通等优势和本单位财力情况,选择国家政策允许、社会需要、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
七、以劳养武企业申请贷款,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银行应优先安排。对通过人武部、预备役团和有关部门评估论证的列入国家或省技改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规定,并经开户银行审查评估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技改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在经济效益显著、自筹资金落实、还款
来源有保证的前提下,有关银行应在贷款资金上给予支持。以劳养武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有30%以上的企业自筹资金。
八、以劳养武企业经过人民银行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足的各种符合规定的集资,其利息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以劳养武企业应保证企业性质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以劳养武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方向发展,并按照股份制企业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九、以劳养武企业的收入,要按一定比例提取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上交人武部门用于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补贴、训练基地配套建设、武器库维修以及人武部设施建设。各项提成比例由各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十、以劳养武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人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上收、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财产。
十一、以劳养武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入股分红,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履行企业义务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以劳养武企业接受主管行业的指导监督。各县(市、区)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人武部、预备役团设立以劳养武管理机构,对以劳养武企业实施组织领导、业务管理和协调督查。管理人员、技术人才可通过招聘的办法引进。
十三、人武部、预备役团在确保完成民兵、预备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选派人武、专武干部领办、兴办、承包本级以劳养武企业。
十四、县(市、区)人武部、预备役团利用训练基地、办公设施闲置部分开展的以自养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办的各类培训班等,应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校办工厂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经济收益与开支受上级军事机关审计。
十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劳养武宗旨、原则,拒不承担民兵工作或不提供民兵活动经费的以劳养武企业,由人武部门报告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并查处。
十六、以劳养武企业要体现民兵的特点。凡生产收益稳定的以劳养武企业,应根据企业总人数,按50人以上建排,100人以上建连的标准组建民兵组织,并定期开展活动,落实军事机关赋予的战备执勤和教育训练任务。不能建立民兵组织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要积极参加所在乡
镇、街道、厂矿企业的民兵组织。
十七、以民兵为主体与乡镇联办的企业,每年必须为民兵活动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由民兵连掌握。所提供资金和开支情况要上报县人武部备案。
十八、厂矿企业武装部的以劳养武,主要围绕搞好搞活企业,开展修旧利废、业余承包、临时加工等劳务服务项目。同时,也可本着为本厂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兴办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十九、各级工商、税务、计划、财政、民政、金融、土地、乡镇企业、扶贫、地矿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以劳养武工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以劳养武企业的发展提供宽松、有利的政策环境。
二十、各军分区、预备役师要会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职能部门,加强对以劳养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帮助总结经验,积极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及时纠正存在问题,保证以劳养武活动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省军区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22日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与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合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四)离休﹑退休。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未重新就业满一年。
(六)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
(七)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和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职工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因患下列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心肌梗塞等严重心脏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尿毒症等慢性肾衰竭。
(五)癌症。
(六)瘫痪。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八)严重烧伤。
(九)暴发性肝炎。
(十)主动脉手术。
(十一)其他重大疾病。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投资总额。
(二)职工因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还贷款的本息。
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额度为申请人最近12期还款总额:
1、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12期以上,且期间无拖欠还款3期或3期以上的不良记录。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已还的最近12期还款额。
3、两次申请间隔时间大于12个月。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额度按下列公式计算: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四)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五)职工因离﹑退休,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六)职工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条件,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职工因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除去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外,应由个人承担金额的70%,或者医院预算医疗费用的30%。
第九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偿还银行购房贷款等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后,不得以同一套住房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个人银行储蓄存折),填写《岳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预告登记证》(《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卡》)。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交易合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维修基金存折、交易契税发票和相关交易过户手续费票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近两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和管理中心现场调查证明。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按照《岳阳市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规程》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银行购房借款合同、银行购房贷款抵押合同和加盖银行印鉴的未还清贷款证明。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夫妻双方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支付租金证明及水、电费发票。
(四)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或离休、退休审批表及身份证。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提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在境外的居住证明; 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因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单位调令。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居委会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八)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病症确诊书和病历证明、医疗费用证明、家庭收入证明和收款医院(或提取人)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职工单位证明、死亡证明、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办理结算,将提取款转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商业银行职工贷款帐户。
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理由。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证明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授权的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