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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时间:2024-07-12 10:1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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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情况报告》。会议认为,自1994年以来,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的密
切配合,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为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决议:
一、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扩大就业门路。各级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重视经济增长结构的调整和效益的提高,搞活国有经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同时,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的原则,加强对职工下岗分流的
宏观调控,使之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社会稳定。
二、积极培育劳动力市场,促进下岗职工合理流动。要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落实培训的责任单位、计划和经费,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帮助下岗职工掌握新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实现再就业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促进全社会树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用人观和择业观。同时,要扩大社会保
险的覆盖面,尽快实现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
三、建立健全再就业服务体系,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要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负责,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转岗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四、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落实到位。政府、企业、社会要按照各负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积极筹措资金。政府承担部分,列入预算,确保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保证自身负担资金的到位,确有困难的,政府应给予支持;社会承担部分,要按有关政策筹措到位。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资金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给下岗职工。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务必把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好,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做到责任落实、政策落实、资金落实。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满腔热情、极端负责
地抓好这项工作,完善和落实有关具体措施。
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全省上下要齐心协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为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1998年6月4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商检公司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几点意见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商检公司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几点意见

(国检务〔1990〕202号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七日)
 

各地商检局:

  根据《商检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检公司作为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商检局按照执行:

  一、对未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商检公司可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办理委托鉴定业务。

  二、对于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需办理放行手续的,商检公司接受委托,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为避免重复报验、检验,商检公司接受委托后,应代委托人按国家商检局下达的《进出口商品报验规定》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手续。商检公司对于不能自行检验的,要交由商检机构检验。对商检机构检验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经商检局认可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检验。检验、鉴定工作应按有关检验、鉴定和认可检验的规定进行,并出具检验结果单。商检公司负责签发检验、鉴定证书,检务部门凭检验结果单及商检公司的证书核发放行单。

  (二)按《商检法》第六条要求,所委托的《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检验内容必须是应检的全部项目。

  (三)商检公司只接受所在地区对外贸易关系人对所在地区的出口商品委托业务,暂不接受跨地区委托(CISS业务除外)。

  (四)对涉及安全、卫生项目及敏感性的出口商品,商检公司目前暂不办理委托。

  三、对于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商检公司接受委托后,可以代理货主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四、对于必须由官方出具的兽医、卫生、健康和产地证等,仍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商检公司可同时接受委托代为办理。

  五、对于需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到有关使馆办理认证的,均由商检机构出具证书。

  六、向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的国家(名单见附件)出口的《种为表》内商品,也参照上述要求办理。但商检机构只办理放行手续,不发检验证书。

  七、商检公司应以优质服务招揽业务,不得以降低收费标准与商检机构竞争。列入《种类表》内商品的委托,其收费标准应高于国家商检局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商检机构按国家商检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商检公司收取每批费用。

  商检公司工作是商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和办好委托检验、鉴定工作是发展商检事业的需要。各地商检局既要积极支持商检公司发展业务,也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更好地发挥商检公司的作用。

  附:对我国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国家名单

 

      对我国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ISS)国家名单

 

  象牙海岸、肯尼亚、坦桑尼亚、印度尼西亚、乌干达、喀麦隆、马达加斯亚、墨西哥、马里、布隆迪、安哥拉、赞比亚、扎伊尔、玻利维亚、几内亚、尼日利亚、伊朗等十七个国家

  注:今后,实行《全面进口监管计划》国家名单可能会有变化,请注意增减的通知。


简析在证据法立法模式应考虑的因素

钱贵


  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是选择证据法立法模式时首先必须考量的一个基本因素。事物的性质决定了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证据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立法模式的取舍。证据法的程序法性质决定了其基本立法方式不外乎三种:即自成一体方式、与实体法结合方式、与程序法结合方式。不同诉讼性质的证据有各自的特点,有学者在论及刑事诉讼构造时指出不同的刑诉构造观决定着在证据法则上的取舍,如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方法不尽相同适用的证明标准也有区别;又如在刑事诉讼中侦诉机关不仅可以对嫌疑人强制收集证据,也有单方面运用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嫌疑人、被害人的实体处理权限。而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不仅无权强制取证也不能未经审判机关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单方面运用已有证据对案件作出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实体处理。这就决定了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必须考虑不同诉讼类型证据之间的并行、互补关系。
  在确定证据法的立法模式时还需要考虑其制定与修改的成本或代价。立法成本或代价主要以制定和修改一部法律所付出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或周期等方面的总和来衡量。一般而言,立法代价与拟制定法律的地位、立法权限、立法数量、含法律的数量和一部法律中条款的数量、等成正比例关系。法律的地位越高,立法权限也高,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越多所需时间越长代价就越高。
  法律的协调性和稳定性也是证据法立法模式选择必须要考虑的基本因素。证据法的程序法属性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证据法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它们之间不能冲突且只能协调一致。诉讼的开始和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案件的实体形成也一样由证据决定。因此,为使证据法与其他部门法协调一致,证据法既要服务于实体法的有效实施又要与实体法、诉讼法的规定相衔接;同时,证据法自身作为一个体系也有其内在体系协调一致的问题。证据法内在体系的协调绝不是制定一部统一证据法就能解决的,因为证据法与实体法、程序法的内在联系使证据法的有些内容不可避免地要规定在相应的实体法、程序法中。法律稳定性的具体的体现是法律具有极强的预见性,制定后能长时间适用而无需补充和修改。但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使这一境界很难兑实现。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冲突经常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证据制度又必须适应新制度和新情况的需要。
证据法的实际功能同样是一个应该考虑的因素。制定证据法的目的在于限制收集、审查与运用证据的恣意行为,克服现行诉讼法中因证据问题的笼统、粗疏的规定而导致案件处理中的不公正和拖延,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由于证据法和诉讼法具有同等的功能,遵循相同的价值理念,因此证据立法应当与诉讼法同步进行,在补充完善证据立法的同时,修改完善诉讼法,否则如果没有相应完善的诉讼制度作基础,证据法规定得再具体、再科学,也难以体现证据法的实际功能。从我国司法改革成效看,以审判方式改革为契机带动了整个证据制度的理论研究力度的加强,进而推动证据制度的改革,反过来又会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因此在证据立法的同时,应当同步调整诉讼理念,完善相应的诉讼制度,使证据立法和诉讼法成为内容上完整、结构上合理,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优良之法。
  立法技术也是影响立法模式选择的重要因素。证据法虽然有自己的调整对象,也有一些与三大诉讼证据间的共性内容,但是由于诉讼性质、法律属性、具体功能、诉讼主体等方面的不同,在举证主体、证明对象和标准、收集证据方式和程序以及证据效力等具体内容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在选择立法模式时就必须通盘考虑,这样将面临统一协调证据法内容的技术难题。证据法内容不仅与诉讼法相关,而且与相应的实体法也具有密切的联系,这无疑更加大了证据立法的内容和技术上的难度。在我国,专家学者包括实务工作者,往往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通晓所有诉讼法知识和实体法知识者寥寥,制定一部集所有诉讼法和实体法内容之大成的统一的证据法由于涉及到众多不同性质的法律内容,其难度远比其他单独立法形式要大的多。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