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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李学

时间:2024-05-22 18:1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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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

西南政法大学 李学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之一,是构造社会的每一个细胞,而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又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由此婚姻的成立、存续、消灭都会对家庭产生其重要的影响;同时,更间接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的安定、团体。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第三者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妻子或丈夫,重婚者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是一地还是异地,对重婚的构成都没有任何影响。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的行为,是一夫一妻制的挑衅者和婚姻关系的肇事者。重婚在我国的历史久远,我国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姻纳妾,对历史遗留下来的重婚问题,分别情况作了处理。

当前重婚者的性别、年龄和婚姻状况颇为复杂,有的甚至十分罕见。不仅有男性,而且还有女性;有青壮年;也有老年人;有婚后不久,也有结婚几十年且有子有孙的,还有未婚的。调查表明,重婚成员有“四多”:三四十岁的青年人多,并且趋向低龄化;妇女多;农民多;发生在沿海地区的——一般为较富裕的人员居多。他们有的求安逸、图享受,弃家出走,到经济条件好、生活富裕的地方去,只要那里的人有钱供其享乐,就无所顾及对方的年龄、是否有妻子儿女,就与之同居或结婚;有的是生活富,思想变,抛妻纳妾,俗话说:“一有钱,就变坏”;有的是“续香火”,传宗接代。

重婚行为产生的原因也有诸多方面。从客观方面看,市场经济造成了人财物的大流动,两地分居也增多,一些过去囿于见闻的人眼界大开,结识新异生后,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一部分先富起来的人,精神空虚,想用财富换来新刺激,于是寻觅新的异性,而另一些相对贫穷的人,为满足其物质欲望,也甘为人妾。一方为满足其贪欲付出金钱的代价,另一方为贪图享乐甘为人妾,这既是传统的妾思想在当前的反映,也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而一些基层组织涣散、管理不严,甚至对重婚姻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为重婚开了方便之门。从主观方面看,喜新太旧的资产阶级思想、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法制观念淡薄、伦理道德观念败坏等是产生重婚行为的重要思想根源。

重婚是剥削阶级思想在婚姻关系中的反映,不仅违反法律,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践踏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对社会、对家庭、对夫妻感情者有莫大的危害。重婚者,大多数原本感情不错,和睦相处。当一方变心另一他人重婚后,原来团结和睦的家庭就被搞得支离破碎。如一方外出重婚,原来的家庭就被解体;丈夫纳妾,就导致整个家庭不和,甚至离婚。
(约1000字)



作者简介:李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2000级本科3班
(通信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民主四村28栋32号,邮编:400050,联系电话:023-68440230,E-mail::lixue0604@cta.c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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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8月31日


小议执行程序中的劳务抵债

朱凯


  执行程序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着多种执行措施,有强制执行措施、自动履行、执行和解,而在执行实践中,还存在着以劳务抵偿债务的执行方式,称之为执行程序中的劳务抵债。由于其在执行程序中存在的特殊性,是以债务人劳务抵债的方式完成的,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应用有其特有的标准和条件,笔者仅以从事执行实践中存在的劳务抵债来分析该执行方式,以期对实践中执行有所益处。

一、劳务抵债的概念

  执行程序中的劳务抵债,是指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根据债权人的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债务人提供劳务,用以清偿债务的执行方法。
  将被执行人的劳动力转化为商品,以劳动力所创造的价值履行债务,作为债的一种履行方法,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源远流长。党的十五大对我国现阶段的所有制描述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者有广泛的自由,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同时,“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决定了劳动者必须通过使用自己的劳动力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劳动者没有直接占有可以实现自己劳动力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二、劳务抵债的条件

  在执行实践中,有的执行人员尝试采用由被执行人提供劳务给申请执行人,最终执行案件的办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执行程序中实行以劳抵债,必须严格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前提条件。无偿付能力是指经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查实,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包括未拥有有效的股份、债权和无形资产等,本身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且没有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但为了尽快解决执行问题,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用劳务清偿方式抵销债务。
2、被执行人必须能提供适应劳务需要的劳动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工具,这是劳务抵债适用的基础条件。申请执行人所需的劳务可以分为一般劳务和技能劳务。一般劳务不含有技术因素 ,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完成的工作,技能劳务则需要劳动者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才能完成。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必须符合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即能产生申请执行人所期望的劳务成果。
3、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劳务需要,这是劳务抵债能否适用的关键条件。劳务抵债的作用在于通过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来抵销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是否能对申请执行人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关键在于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劳务需求,只有当申请执行人需要劳务时,被执行人用劳务价值冲抵债务的清偿方式才可能实施。
4、劳务抵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不得侵害国家和他人利益,这是对劳务抵债适用合法性的要求。

三、劳务抵债的程序

  劳务抵债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种执行方法,实质上是在法院主持下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劳务抵债的方式,可以由无履行能力的债务人提出以劳抵债的申请,并根据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上所确立的义务,提出以劳抵债的方案,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劳务专长和劳务报酬。债务人同时递交申请书一份给人民法院。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提出的以劳抵债的方案,如认为可行,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报,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债务人的申请方案,要求债权人限期答复。人民法院接到被执行人的申报后,为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应对被执行人的履债能力进行全面的调查,只有对确无履行能力或长时期内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经征得债权人意见后,方可采用以劳偿债。或者根据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以劳偿债的申请报告,即可采用以劳抵债的执行方式。

四、劳务抵债的法律效力

  在执行程序中实行以劳抵债,不是以执行人身替代物的履行,而是执行程序中债的履行方式的转变。
以劳抵债实际上就是执行程序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此种和解协议并不是法院的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它的效力也只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遵守的基础上,只有和解协议的内容在全部履行或者过了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劳务抵债最终结束执行程序时,其效力才能体现出来。否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劳务抵债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就可以再启动执行程序,仍以原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恢复执行。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朱凯